2022-05-06 11:48:02
昨天,我在路边卖石花粉,正愁没有顾客之时,1个以前常来光顾的客人一下带了10个人过来,每人要了2碗;可还没等我高兴多久,这些人吃完了却说是三无产品不肯付60元,反而还要我赔他们600元,不给就去起诉我;
我觉得对方的要求太无理了,白吃不说还想占便宜,当即就拒绝了,说你们这是敲诈,我卖了几年的石花粉,从来还没遇到这样的事,我1碗石花粉才卖3元,你让我赔600元,翻了10倍了。
对方却将我团团围住,其中一个胖子眼一瞪,说600元算什么?毛毛雨啦!前几天网上有个毛妈妈卖扣肉,跟你这石花粉一样是三无产品,最后被判赔5万元。
另一个戴墨镜的人打开手机边给我放毛妈妈事件的视频边对我说,这种事情打起官司来你必输无疑,还不如爽快点,赶快赔,大家都省点事。
我说毛妈妈人家卖的是荤的,我卖的是素的,这么大的区别,怎么可以混为一谈?
对方说我不管你是荤的还是素的,我就问你这石花粉是哪儿产的?不知道;有没有联系电话?没有;有没有合格证?也没有;你什么都没有,你这不是三无产品是什么?
我说你还让不让人说话,你都自己问自己抢答,怎么知道我没有?
对方说那你联系电话、产地、合格证呢?
我说拉倒吧,我一大活人在这儿,有问题尽管问,给你现场直播,还能给你省几毛钱话费,要电话干啥呀。
这合格证呢,我在这路边摆了3年摊,从未出过一点问题;你们1人干了2大碗,这么长时间过去了不是也没任何不适么?这就是最好的合格证。
至于产地呢,你们眼都不瞎,就产自这个装石花粉的桶,接着我用勺子狠狠一敲铁桶,发出的声响吓得这群人后退了几步。
为首的胖子定了定神,说你怎么还出口伤人呢?我这也算是在给你普及法律知识为你好,避免你以后吃更大的亏,你不感谢我就算了,怎么还不识好歹呢?
戴眼镜的男子说,我看你摆摊也不容易,要不这样,我们吃点亏,你赔500元,赔500元就算了。
我说500太多了,对方说那你想赔多少?我说1分钱都不会赔,你们赶快走吧,不然会后悔的;
对方听了很生气,觉得被戏弄了,说要先给我一点教训,打电话叫城管来收拾我,随后还动手掀翻了我的桌子,气氛一度非常紧张。
正在这时,刺耳的警报声响起,一辆警车开了过来,这群人见状转身想跑,被民警喝令他们抱头蹲下。
胖子抱着头低声责问戴眼镜的男子,说我让你叫城管,你怎么把警察给找来了?戴眼镜的男子委屈的说,我是叫的城管呀,不知道警察怎么晓得了。
我听了又好气又好笑,其实他们哪里知道,早在15分钟前,我见他们敲诈勒索来者不善,就悄悄报了警。
这群人因涉嫌诈勒索罪,被警察带走问讯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想必他们应该是惯犯,等待他的将是冰冷的铁窗生活。
而在这件事中,我之所以处变不惊,没有被这群人忽悠,是因为我早就了解到《食品安全法》以及法律对三无产品的定义。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法律规定的惩罚性条款10倍的赔偿,是建立在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基础上的,如果消费者未食用或者虽食用但未受到损害时,要求销售方承担10倍赔偿的,显然是没有法规依据的。同理,我卖石花粉也无需赔偿。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我卖石花粉既没在网上售卖,也没有在线下将其包装起来售卖,而是做一大桶,有人买就舀一碗出来,属于散装零售,而且也在初级农产品的范畴内,是没有三无产品之说的,法律上也不支持,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自然不构成侵权。
3、带这些人来的那个顾客第1次来吃时,就已经知道石花粉是没有包装、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的,就算石花粉属于三无产品,如果当时起诉,也是正常消费者维权。
但这次他带10个人过来共吃了20碗再想起诉时,性质就变了,这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恶意维权,可视为敲诈勒索。
相关部门之所以对食品行业所制定的法规比较严格,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震慑投机商家,不料却被这些职业打假人钻了空子,不得不说比较遗憾。
建议大家遵纪守法的同时,平时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给这些恶意打假者可乘之机;此外,随着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相信这类人以后也再无容身之地。